忻州网站建设 忻州网站建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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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网站建设有哪些
网站建设是指使用标识语言(markup language),通过一系列设计、建模、和执行的过程将电子格式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最终以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形式被用户所浏览。简单来说,网页设计的目的就是产生网站。简单的信息如文字,图片(GIF、JPEG、PNG)和表格,都可以通过使超文件标示语言、可扩展超文本标记语言等标示语言放置到网站页面上。而更复杂的信息如矢量图形、动画、视频、声频等多媒体档案则需要插件程序来运行,同样地它们亦需要标示语言移植在网站内。
网站建设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涵盖了许多不同的技能和学科中所使用的生产和维护的网站。不同领域的网页设计、网页图形设计、界面设计、创作,其中包括标准化的代码和专有软件、用户体验设计和搜索引擎优化。许多人常常会分为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网站不同方面的设计。网页设计是设计过程的前端(客户端),通常用来描述的网站,并不是简单的一个页面,一个网站是包括很多工作的,其中包括域名注册、设计效果图、布局页面、写代码等工作。
网站建设
忻州招标网介绍
忻州招标网隶属于忻州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朔州招标网)为忻州本市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政府性门户网站。忻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忻州市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建筑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一条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
第十九条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条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一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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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招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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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建筑企业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xzzfcg.cn/default.aspx
忻州招标网地址:利民西街党校西院
忻州招标网联系方式:0350-3025292
忻州招标网传真:0350-302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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