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网站优化(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朋友们,你是否曾想过深入了解辽宁网站优化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的内涵?在本文中,我将为你详细解析这两个话题,希望能给你带来全新的视角和思考。
辽宁舰是核动力的吗
辽宁舰的前身是前苏联的瓦良格号,本身就是按常规动力设计的。如果你仔细看辽宁舰的舰桥会发现有大面积的百叶窗式的通风口和烟筒。这都是常规动力的特征。一般核动力航母的舰桥都会比常规航母要小,美国的尼米兹级和法国的戴高乐号都有此特征。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17年2月1日《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法规。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欢迎阅读,有帮助就参考下吧~
想要彻底弄明白《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得先明白一个词: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一、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之前出现的所有关于“逃离沈阳”的文章中,都提到一个现象,外地企业想要进驻辽宁,实在是太难了。没有人情,在这里寸步难行。
在法规的第十条中,我们看到了辽宁关于消除地方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划经济曾经是辽宁的核心。在这里,市场被大型国企垄断,本土中小型投资者无法涉足,更加使市场缺乏竞争,从而无法刺激国企主动谋求发展。
所以,当“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法规出现之后,确实让人为之一振。
二、简化行政审批,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服务平台
在法规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信用服务平台的构建方式。
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据有关消息报道,在东北开办企业所需要的程序是全国最繁琐和漫长的,拿登记物权的流程来讲,上海只需要4个步骤即可,而东北步骤最少的城市是沈阳,需要12个步骤,也就是说东北最快的城市也比上海慢了整整3倍!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去年12月15日,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在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成立。
这里汇集了辽宁40个省直部门集中办公,72个窗口可以办理499项审批服务事项。
自启动以来,这个政务服务中心日均接待500余人次,受理审批业务13341件,已办结11080件。
2017年,行政审批一定会得到相当大程度的简化的。
三、不得作出过分的.政策承诺
之前在投资圈里有这样一个词叫“关门打狗”。
在东北许多招商引资中,政府用各种优惠政策土地税收政策吸引各企业投资,等企业资金到位已经开始工程建设后,原来许诺的承诺就不见了,政府不仅百般拖延推诿,更有甚者利用企业骑虎难下的境地借机吃拿卡要,让企业家苦不堪言,最后不得不伤心离去。
在《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中,就针对这一现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也为辽宁政府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辽宁再不是以前那个靠着忽悠来招商引资的辽宁啦,你敢不按规定办事,我就敢开除你!铁饭碗?那是过去!
这些有关于政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规定,也彻底让投资人放了心。
四、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就在四个月前,一篇《你一定是脑子进了水,才会选择来东北开公司》的文章震惊了整个东北。文章中贴出的一个观点引起了绝大多数在东北投资的企业家的共鸣,那就是“小鬼难缠”。
在东北某省会城市,该市44个委办局居然有43个有行政处罚权,这样的行政处罚权划分,能有多少企业受得了呢?
法规的第二十二条,让已经进驻辽宁的外地企业舒了口气。
第二十二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五、禁止将罚款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雁过拔毛”曾是东北官场的写照,各种收费项目层出不穷。现在,在《条例》第二十三到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收费项和行政人员的职权。
其中最令人叫好的就是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也就是说,罚款不再算是政绩,也彻底杜绝了执法机构利用罚款中饱私囊的情形。
六、行政人员不得损害营商环境
政策几乎没有不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便会有部分行政人员将政策歪曲,导致政策实施方向偏离原本的制定方向。
所以在《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近三分之都是在强调,如果有政府人员违反该条例,该如何处罚。
而其中有这样一条最令人拍手称快:严重违反该《条例》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这就给政府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别胡来啊,这次是玩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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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企业还是百姓,真正在意的不是条例本身,而是法规中所提及的符合他们需求的切实利益。
改革营商环境,主要靠政府政策和制度,而真正能让大家对法规满意的,还是地方执行力。
少点原则要求,多些硬性规定,密织笼子、亮明尺子,划出红线、标出底线,在此基础上,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对于“庸懒散”者,打板子、撤凳子,才能彻底改变辽宁营商环境,让“投资不过山海关”彻底成为谬言。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意见。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推进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第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建立交易目录清单,整合公共交易平台,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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