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有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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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环保部核安全管理司,各地方的辐射监督站区别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于1989年3月成立,是环境保护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有关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应用、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安全的技术评价、验证、监测、科研以及核安全科技信息等工作,为我国民用核设施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1、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隶属于环保部,属副部级。
2、环保部核安全管理司:主要负责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属于司级。
3、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要任务是为环境保护部对我国民用核设施和从事放射性有关活动的单位独立行使政府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隶属于部直属事业单位。
4、全国各地的核与辐射监测站,应该隶属于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领导。根据环保部和市环保局下达的任务,市辐射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对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进行监管,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的申报和监督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辐射安全许可的审核、运输的核查等各项工作。(2)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处置。(3)辐射环境监测:电离辐射方面,g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g辐射累积剂量,气溶胶、沉降物、水汽、降水、水源地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等相关核素的分析以及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周围辐射环境监测;电磁辐射方面,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以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等伴有电磁辐射的污染源监测。(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及技术支持。(5)开展辐射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根据我国环保部要求,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正式启动。国家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已就地启动相应的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国家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全国各地监测站的数据发布。据统计,全国42个监测站和三大核电基地在运核电站周围23个监测点,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数据除3月17日昼夜公布五次外,从3月17日21点开始到现在,每三小时公布一次。而在此前,根据环保部制定的《辐射环境监测网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各地辐射监测站的数据报送只需每季度一次。全国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市常设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环保部将公布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值。在没设立自动监测站的城市,则大多实行流动检测。
国家核安全局的机构职责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负责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负责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
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
国家核安全局有哪些职权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中国国家核安全局成立时间
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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