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日志 航海日志应该怎么写
很多朋友对于航行日志和航海日志应该怎么写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航行日志在哪个地方
船上。海日志亦称“航行日志”。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载体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记录,检查船员值班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海事时所必须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资料。
目录
日志分类
记载事项
编辑本段日志分类
从严格意义上讲,Log(ship’s log)航海日志。船舶随行的记录簿,所有与航行有关的重要事件应由有权的船上官员记录。船上的日志可能不只一份,包括船长日志(“official” log)、轮机舱日志(engine room log)、船舶报房日志(radio log)、日志草本(“rough” log)等等,甚至包括油类记录(oil record book)、船员名册(crew list)。在海事争端中有时日志可以作为初步证据。
编辑本段记载事项
航海日志是船舶必备的重要法定文件,也是港口主管当局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记载事项一般包括:(1)船舶情况。如船名、船籍港、船舶吨位、船长和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员姓名和职务、船舶载重线位航海日志
置等;(2)船舶航行情况,如开航港、开航日期、船舶装载吃水、货物旅客装载情况、航向、航速、船舶位置、海上气候、燃料消耗、到达港和到达日期等;(3)航行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如:变更航程、中止航次、遭遇海难或其他危险、发生船舶碰撞、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命、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操艇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船舶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航海日志应由船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填写,并妥善加以保管。航海日志反映了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是分析和总结航海经验、判断和处理海损事故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拖,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郭敬明在主编《i5land岛》系列书时,将“航行日志”设为书中一个互相调侃的栏目。别富心意。欧足联2004年在葡萄牙共和国举行的欧锦赛(欧洲杯)的比赛用球也叫航海日志足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航海日志怎么写
航海日志亦称“航行日志”。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载体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记录,检查船员值班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海事时所必须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资料。
航海日志应该怎么写
昨天,我们的船上乘着17人,我们的船长是聂船长,聂船长是个好船长他带领着我们乘风破浪,而由于我们的“失职”船翻在了雷波海峡,虽然没人因此“死亡”却都受了“重伤。今天,某号船长下水已有一年多了。
虽然在这段旅程中遇到了些风浪,但航船却没有因此而停泊,我们的某将永远行驶在雷波海峡,我坚信以后在曹船长的领导和46名船员及7名大副的努力下,不会再重倒我们农中号的覆辙,一定会在雷波海峡留下我们青春生命的风采。
我的航海日志,还在继续,它的最后一页必将证明我们是一群优秀的'船员。我们将用我们的毅力的恒心去航行完所有的未知海域,那怕前面是巨浪,或是险滩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走完这一段漫长却又短暂的人生旅程。
航海日志内容
航海日志亦称“航行日志”。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载体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
航海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记录,检查船员值班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海事时所必须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资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第四条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第五条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记载规定第七条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第八条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第九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条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第十一条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第三章记载内容第十二条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第十三条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
(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第十四条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
(二)备车、回铃、第一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
(三)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
(四)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
(五)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
(六)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
(七)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船舶密集、会船频繁的区域,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
(八)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
(九)舱水测量情况;
(十)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
(十一)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情况;
(十二)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
(十三)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
(十四)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
(十五)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十六)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
(十七)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
(十八)发现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
(十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当时的气象情况、值班人员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损失情况、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经过、措施和结果;
(二十)其他需要查的事项。第十五条停泊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停泊时间、泊位名称、移泊时间及其事由;
(二)锚泊时的锚地名称、抛锚只数、出链长度、水深、底质、抛妥或起锚开始和完毕的时间;
(三)发现走锚的时间,采取的措施;
(四)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船名和事由;
(五)清舱、洗舱、熏舱、验舱、测爆的舱名(号)、时间、地点和施工单位;
(六)排污、倾废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七)船舶被滞留的原因、时间、地点和执行机关;
(八)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第十六条作业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港名、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
(二)危险、贵重、涉外货物装卸时间、港名和安全措施;
(三)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
(四)被拖船船名、载量、最大吃水、流向、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
(五)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六)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关于航行日志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