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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专项备案(论坛专项备案有什么规定吗)

编程之家2023-11-01146次浏览

尊敬的读者,论坛专项备案和论坛专项备案有什么规定吗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但许多人对其仍存在疑惑。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为你提供清晰的解释和深入的分析,希望能满足你的求知欲望。

论坛专项备案(论坛专项备案有什么规定吗)

论坛网站如何备案

一、论坛备案的必备条件

首先,申请论坛备案必须申请ICP证或者进行ICP备案。ICP

证全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

,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国家对经营性ICP

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公司必须办理ICP许可证。

ICP证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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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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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论坛备案申请

三、论坛备案流程及办理时间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60

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

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其审批流程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相同;

论坛专项备案有什么规定吗

1、是否需要100万才允许论坛专项备案?

答:论坛专项备案分两种:

1)、盈利性论坛专项备案:需要注册公司、需要法人代表、需要注册资金、需要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需要工商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等等,且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为100万,公司最低标准,注册资金为10万;所谓的100万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所必须的,只要你论坛不涉及视听播放功能,不提供影视、音乐资源。可正常按照正规渠道专项备案!

2)、非盈利性论坛专项备案:申请人可以为个人、可以为组织团队、不需要注册资金,但是必须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大家在这里存在严重的误区,建议大家仔细阅读《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虽然他是2000年发布的,但是目前国内所有通信管理局必须以这个为蓝本,审核论坛专项备案。大家只要有点法律基础的话,就可以清楚的知道,个人完全可以申请论坛专项备案。

2、论坛专项备案需要收费吗?费用是多少?

答:国家明确规定,论坛专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存在收费的话,你可以到信访部门去投诉!正常情况下,论坛专项备案,需要你打印你要准备的文件、邮寄费用而已!

3、论坛专项备案,可以请人代理吗?代理费用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任何网站及论坛、备案或者专项备案都不得委托他人进行代理备案,特别是论坛专项备案,审核非严格,若是查出非论坛所有人代理论坛专项备案,会被通信管理局设为黑名单,永久不予受理专项备案,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能够代理你的论坛专项备案,一般通信管理局,三个月会审核一次你的论坛专项备案材料,发现与论坛专项备案材料不符合的内容,会立刻通知你整改,假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未达到要求者取消论坛专项备案证书,并且列入黑名单!永久不予受理!

4、个人论坛专项备案,打电话问通信管理局说不允许?

答:由于各地区通信管理局的做法不一,可能会出现直接拒绝的情况,但是国家没有规定个人论坛不允许专项备案,这是他们推脱责任的做法,假如他拒绝你,你可以到其他省份进行论坛专项备案!(注销被省的域名备案号,申请其他受理个人论坛专备的省份,然后专备。或者申请新域名到其他省专备)

5、论坛没有专项备案,只要IDC不查,我才懒的备案呢?

答:这种说法很愚蠢,论坛没有专项备案,明确的告诉你这是违法行为,各通信管理局暂时不专项整治,不代表你的论坛就为合法行为,一旦工信部一纸下令,轻者没收服务器,关闭论坛,重者将会收到罚款通知书、没收违法所得!

6、我的IDC把我的论坛关闭了,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你不要花时间找新的IDC代理商,假如说你的IDC把你的论坛关闭,说明他们是很负责任的做法,假如你的论坛已经通过专项备案,但是你的服务器所在机房有一台服务器下的论坛没有通过专项备案,而私自开通的话,最惨的情况为:整个机房将被电信运营商一刀切,届时你想把服务器拿回来,或者想备份数据库,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也不要尝试把论坛搬到国外,终归有一天国家会把国外IP接入列入白名单,未在白名单之内的IP,国内用户是访问不了的。

正确的做法是,审核你的论坛,将论坛专项备案材料准备充足,提交论坛专项备案!

7、论坛专项备案申请地点、和需要提交材料

答:各个省会的通信管理局

8、关于论坛专项备案周期:

答: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地区不一样,最少是20天,最多是60天)

9、MP3版块我的资源全是外连资源是否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还有影视资源也是外连的迅雷和BT资源

游戏下载也是迅雷资源

小说下载也是外连资源

答:看看btchina.net就知道了

10、个人论坛如果地方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答:重新申请域名,选择能专项备案的省份,提交专项备案!

个人论坛需要给论坛做BBS专项备案吗

BBS论坛是需要做备案前置,详细资料你可以看下:前置专项备案系列(二) BBS论坛 1、论坛为什么要进行 BBS登记备案?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2、论坛没有进行BBS登记备案的后果?违反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3、论坛如何办理BBS登记备案手续?(1)论坛进行BBS专项登记备案的必备条件首先,申请BBS证必须申请ICP证或者进行ICP备案。 ICP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ICP证的申请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8)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9)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0)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11)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ICP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ICP备案的申请条件: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备案材料真实、齐全、备案网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接着,在办理完毕 ICP证或者 ICP备案后,才可以申请 BBS登记备案。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2)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 BBS登记备案申请(3)BBS登记备案的流程及办理时间(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 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其审批流程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相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其审批流程与通用审批流程图相同。(4)BBS备案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BBS证(BBS审批备案)应当提交材料(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6、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 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九)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5)、BBS登记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BBS证(BBS审批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申请开办BBS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版主资料登记表)。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四)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五)安全保障措施。 1、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坚持对用户贴文上网实行先审后发制度,进一步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2、严格落实记录保存制度,应当记录所提供的电子公告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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